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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探..
发布时间:2014-01-14 21:07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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些内容: 
  1、委托创作合同委托方、受托方的基本情况,委托创作剧本的名称、合同订立的时间、地点等。 
  2、创作的影视剧本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,即对剧本的主题、基本内容等应有所约定。 
  3、影视剧本交付的时间与方式。在一般情况下,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签订后,委托方并不要求受托方马上就交付剧本,有的是要求先交付故事梗概,待故事梗概通过后,再交付分集提纲、初稿,以及最后完成稿。因此,对稿件的交付时间与方式应该有所约定。 
  4、报酬及支付方式。一般合同中先约定总报酬,然后约定如何分期支付。 
  5、对的归属等问题的约定。当事人可约定剧本归属,以及对中的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约定等。此外,如果剧本未被最后采用,对已完成剧本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约定等。 
  6、验收标准和方法。此项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,但在实际操作中,要制定一个合理的、公正的验收标准难度较大。而且剧本的验收标准往往又不同于一个产品或者一项技术成果,主观判断的差异性往往很大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,剧本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,首先要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作出的约定,且尽量应使此约定公平合理。也有人建议,在进行质量评审时,委托方即影视制作单位应专门成立一个鉴定委员会,并允许受托方参加听审。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为公平。 
  7、违约条款。包括未按时交付剧本稿件应承担的责任;剧本写到一半不再继续写下去应承担的责任;不付报酬应承担的责任;合同在何种情况之下可提出终止履行等,此外,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应包括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等等。 
  以上是订立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一般应在合同中包括的内容。在实际订立合同时,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,自行对合同的有关内容予以约定。由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,合同中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处分,因此,为减少风险,在签订合同时,当事人尽可能全面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,有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,当事人可自己作出约定。例如,有的当事人会约定该剧本的改编拍摄权归委托方享有。又如,双方约定,剧本经过修改仍不符合要求,委托方书面通知终止合同,将剧本退还受托方,再根据情况支付少量报酬等。但须指出的是,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,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无效条款。 
  (二)合同的履行 
 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,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: 
  1、全面认真履行合同。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,当事人既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、实际地履行合同,同时又要加强协商合作,如遇到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,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加以协商,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变更,然后再加以履行。 
  2、合同履行中应形成一定的书面记录。首先,合同的订立须以书面形式形成。如果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,双方又拟订了补充条款,则要形成书面文字,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,并写明这些补充条款是废除以前文本中某些条款,还是仅仅作为补充性条款,因为这牵涉到今后如果涉讼,需证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。其次,在受托方交付剧本稿件或者领取有关报酬时均应出具书面证据,写明收件人、日期、稿件页数、报酬金额等。交付的是修改稿件,也应注明交付的是第几次修改稿、页数以及时间。如果受托方是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的,应保存邮寄挂号单据。此外,受托方应妥善保留好底稿。再次,如果委托方在接受稿件后又提出修改意见,受托方应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的修改意见,以免涉讼后,双方对要修改的内容在说法上不一致,使法院无法作出判断。最后,委托方在对受托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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