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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处罚女犯的五种残酷刑罚(三)
2011-06-22 14:37:06 来源(剧本网www.juben98.com): 作者:ADGWq 【 】 浏览:2644次 评论:0






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, 必须“去衣受杖”。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。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*罪,必须“去衣受杖”,除造成皮肉之苦外,并达到凌辱之效。





四、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、赐剑、赐绫、赐绳等物,由其自毙。





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、赐剑、赐绫、赐绳等物,由其自毙。妇人多赐绫缎,历代沿用。





五、对女犯施行的宫刑,开始于秦汉





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,开始于秦汉。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,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,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。

Tags: 责任编辑:田村卡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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