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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官场领导“公款吃喝”(四)
2011-06-22 14:21:35 来源(剧本网www.juben98.com): 作者:ADGWq 【 】 浏览:3904次 评论:0

助兴,也有限制:除“州郡遇使命经过应官侍者”外,各州县官“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岛公筵若假日,而用妓乐宴会者,杖八十”;《职制敕》规定各官“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,不应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”。知湖州刘藻,因“在任专事筵宴,库帑告竭”,被降职罢官;干道五年,新知峡州郭大任,因被揭原在袁州任内“日事饮宴,殊不事事”,被撤除任命;淳熙三年,知嘉州陆游,因“燕饮颓放”被撤职;淳熙十四年,知平江府王希吕与祠禄官范成大、胡元质常相聚宴,“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”,孝宗怒而诎之。但朱熹检举了知台州唐仲友贪污不法之罪,其中包括“亲会宴集经月,姻族内外,一文以上皆取办于公库”,而且“逾滥”到每行宴饮,必召妓女,却没了下文。





  虽然做陪客不自在,但能够挤上宴席,就是在享受一种待遇;而接受众人奉承,显示自己的存在,则是官长、名士们的专利,何况还可以慷国民之慨,图自己的利益,何乐而不为?要指望这些人办好百姓的事,也就基本上无望了。





Tags: 责任编辑:田村卡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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